新疆喀什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對巴楚“423”暴力恐怖案件五名被告人一審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分別以組織、領(lǐng)導恐怖組織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木薩艾散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以參加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熱合曼吾甫爾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以參加恐怖組織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拜克熱外力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吾斯曼買買提、塔依爾吾布力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
預謀
自制爆炸裝置并試爆
法庭審理查明,自2008年3月以來,木薩艾散等五名被告人與暴力恐怖團伙成員喀斯木麥麥提等人多次進行宣揚宗教極端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動,收聽觀看境外恐怖組織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音視頻,為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印制大量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反動書籍,購置器材進行暴恐體能技能訓練,制作砍刀等兇器和用于暴恐活動的旗幟、標志,購買了大量制爆原料,先后制造10枚爆炸裝置并進行了試爆。
今年3月8日,喀斯木麥麥提、木薩艾散成立了暴力恐怖組織,喀斯木麥麥提為主要頭目,木薩艾散負責制造爆炸裝置和作案工具,拜克熱外力負責提供制爆原材料。其后,木薩艾散伙同喀斯木麥麥提多次組織吾斯曼買買提、塔依爾吾布力等恐怖組織成員進行非法宗教活動、暴恐訓練、制爆試爆,并錄像記錄訓練過程。
庭審
殺害民警手段極殘忍
上述犯罪事實有現(xiàn)場提取的作案兇器、爆炸物及制爆原材料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5名被告人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法庭審理認為,木薩艾散等5名被告人多次從事非法宗教活動,收聽觀看暴力恐怖音視頻,積極組織、領(lǐng)導、參加恐怖組織,進行暴力恐怖訓練,制造爆炸物、制作刀具等犯罪工具,策劃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在罪行敗露后,伙同其他恐怖組織成員殺害民警和社區(qū)工作人員,手段極其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quán)利,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出庭為其提供辯護,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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