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認為:《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試用期的工資是有最低工資標準的,而不能由用人單位隨意定。用人單位如果未按照上述規(guī)定給付試用期工資,應進行調整并補發(fā)之前的工資差額。
綜上可知,王某所在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王某可以要求公司提高試用期的工資并補發(fā)之前的工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