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長春市政府下發(fā)通知,提高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新標準從今年1月1日起開始執(zhí)行。
通知規(guī)定,今年1月1日以前發(fā)生工傷的職工,符合領取傷殘津貼或生活護理費的人員,以及享受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均在待遇調整范圍之內。
按照長春市最新政策,一級至六級傷殘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每月分別增加238元、224元、211元、198元、185元和158元。調整后的各級傷殘津貼,在扣除各項社會保險費后,均不低于2013年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生活護理費的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類,每月分別為2149元、1719元、1289元。
長春市還調整了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標準。工亡職工配偶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其他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9元。